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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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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組長范付中就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答記者

來源: 發(fā)布日期:2019-01-02   打印
  問:為什么要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
 
  答:《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guī)定,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分別在逢3、8的年份實施。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是黨的十九大召開后首次開展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這次經濟普查,將全面調查我市第二產業(yè)和第三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模及布局,了解我市產業(yè)組織、產業(yè)結構、產業(yè)技術現狀及各生產要素構成,進一步查實服務業(yè)、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和小微企業(yè)發(fā)展狀況,摸清各類單位基本情況,全面更新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yè)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統(tǒng)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tǒng)。普查獲取的翔實資料,將為科學判斷我市經濟發(fā)展趨勢、準確把握新時代經濟發(fā)展特征,提供科學、準確的決策依據。
 
  問:此次普查的對象有哪些?
 
  答:此次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市范圍內從事第二產業(yè)和第三產業(yè)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yè)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具體范圍包括:采礦業(yè),制造業(yè),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yè),建筑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住宿和餐飲業(yè),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金融業(yè),房地產業(y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yè),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è),水利、環(huán)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yè),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教育、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yè),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問:此次普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生產能力、財務狀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能源消費、研發(fā)活動、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問:這次普查的時間是怎么安排的?
 
  答:這次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8年年度資料。
 
  2018年為普查準備階段,主要是組建各級普查機構,開展宣傳動員,制訂和部署普查方案,完成普查人員選調與培訓、普查區(qū)劃分和地圖繪制、部門資料收集比對、開展單位清查等準備工作;2019年為普查登記、數據審核處理和普查結果發(fā)布階段,其中一至四月份為現場登記階段;2020年為普查資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結果開展課題研究階段。
 
  目前,我市的普查工作已經進入普查正式登記階段,希望社會各界及廣大市民朋友予以關注和支持,希望所有普查對象予以理解和配合。
 
  問:普查人員是如何開展入戶普查的?
 
  答:經濟普查機構在入戶普查前,將給普查對象送去統(tǒng)一印制的《普查告知書》,告知普查對象普查員即將入戶開展經濟普查工作,請普查對象根據普查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入戶普查時,經過培訓的普查人員將主動出示普查機構統(tǒng)一印制的普查員(或普查指導員)證件,自我介紹,說明來意,并通過詢問、查看相關證照及報表憑證等,利用移動數據采集終端(PAD)填寫普查表。經濟普查是一項重要的國情、國力調查,希望社會各界和所有普查對象給予大力支持與配合。
 
  問:普查獲取的有關企業(yè)和個體經營戶的資料是否會被泄露,是否會成為有關部門進行處罰的依據?
 
  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實施條例》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普查機構及普查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調查單位信息將嚴格保密,相關信息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為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稅收征管和實施處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泄露統(tǒng)計調查對象的商業(yè)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tǒng)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tǒng)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因此,全市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yè)秘密,將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問:這次普查對普查對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實施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有關規(guī)定,普查對象應積極配合普查員的工作,如實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對拒絕或者妨礙普查機構、普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的行為,或虛報、瞞報、漏報普查資料的普查對象,將依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還將被發(fā)布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lián)合懲戒。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經濟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除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
 
 。ǘ┨峁┨摷倩蛘卟煌暾慕洕詹橘Y料的;
 
 。ㄈ┪窗磿r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經營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編輯:李建新 )